一、基本要求
(一)严谨细致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 号)和《信阳学院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校学字〔2023〕27号)文件要求,各学院要主动收集、精准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尤其是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灾情严重地区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多渠道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受助情况,针对性制定帮扶方案。要进一步前移工作阵地,通过政策宣传和家庭经济状况摸底,积极引导学生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如实填报材料,告知学生或监护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重点摸排受暴雨洪涝等影响的学生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全力确保受灾学生应助尽助。
(二)深入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引导
要持续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通过多种方式全面深入解读学生资助政策。要上好秋季学期初和春季学期末“两节课”,全面发放学生资助政策明白卡,将受助情况温馨告知书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手中。要深挖感恩励志典型,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知恩感恩的精神品质。要持续开展防诈骗教育,尤其在新生入学期间加强对新生的警示教育,提醒学生警惕电信诈骗和不良校园贷,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甄别能力。
(三)切实保障原建档立卡学生应助尽助
做好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接续,确保原建档立卡学生享受资助政策。对在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 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鼓励原建档立卡学生发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四)严格审核学籍信息,落实公示要求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各学院在校内评选尤其是上报省级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人员名单前,须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不具备获奖(助)资格。经学籍比对后的拟获奖(助)学生名单须在院系和学校两个层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保护学生隐私。
(五)严格把握评审标准
1.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 25%以内。
3.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评选因素。
4.所有奖助学金申请审批材料,均须按要求规范填报,填报前要审慎阅读有关要求,填报时要实事求是、客观严谨,填报后要逐项逐行核对信息。
5.对于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助)资格,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严格信息核对和资金发放
1.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名单经批复或备案后,各高校须严格按照名单及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
2.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可取消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入调减表和调增表(国家助学金备案表),学年末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3.加强服兵役学生信息和相关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动态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学生应享受的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精准发放到位。
4.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监管,严把发放节点。对发现问题严肃对待、即查即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置。
(七)强化评审结果运用
各学院要组织参评学生(含本专科生),在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时,一并提供个人事迹材料。可结合获奖学生事迹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宣传和资助育人活动,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育人导向作用。
二、日程安排
9月28日前,为学院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各学院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在此基础上,学院将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再按程序进行困难生信息维护和资助信息填报。
9月29日各学院在省系统内将学生申请数据审核完毕。
9月30日—10月13日,为学校数据审核修改公示阶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通过省系统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奖助学金数据,并上报省资助中心。
10月16日—10月20日,为省级数据审核调整阶段。省资助中心通过省系统审核各高校上报奖助学金数据,各高校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核意见修正上报数据,10月20日12时各高校数据调整上报截止,省资助中心审核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
10月23日—10月24日,各高校将通过审核的国家奖助学金初审材料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
10月25日—10月27日,学校按《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申报材料信息化规范》要求将评审材料和评审总结报告录入国奖系统,并将省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数据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述日程安排,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学校将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三、材料填报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通过省系统导出),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2(双面打印成A4幅面)。
2.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3(打印成A4幅面)。
3.国家奖学金获奖个人事迹材料,一式2份(打印成A4幅面),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4(双面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
5.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5(双面打印成A4幅面)。
6.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6(双面打印成A4幅面)。
7.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7(双面打印成A4幅面)。
8.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1份,报告主要包括: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情况、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
9.公示材料1份,包括公示时间、监督电话、公示名单、公示网址和张贴公示的照片(横版),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9月30日前,各学院上报纸质材料及相应电子材料(综合楼1302室),逾期不报按自动弃权处理。
(二)填报要求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申请表从省系统中导出,打印时需要连接电脑的打印机对应安装<方正小标宋简体、仿宋_GB2312、楷体_GB2312>三种字体,否则不符合要求。
(1)“学习情况”栏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采用“班级”排名标准,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2)“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3)“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20字(不含标点符号)以上300字以内,辅导员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不含标点符号)以上15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50字(不含标点符号)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推荐人”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其他人无权推荐。
(4)表格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国家奖学金“院系意见”字数控制在80字(不含标点符号)以上15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表格的公示时间应填写阿拉伯数字。
(5)“院(系)意见”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名;表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写,不得以私章或签名章代替。表中凡需加盖公章之处,均为学校、学院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不按要求盖章视为无效申请。
(6)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打印。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包括个人照片、个人简介、推荐理由和事迹正文四部分。
(1)个人 2 寸免冠照片 1 张,背景白色,大小不低于 3M,JPG 格式。
(2)个人简介包含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校专业班级,主要成果及获奖,120-150 字。
(3)推荐理由用第三人称对获奖学生优秀事迹进行精辟评述,能够催人奋进,50-100 字。
(4)个人事迹要主题突出、语言流畅,用第三人称生动叙述获奖学生的奋斗历程、突出表现或典型事迹,尽量避免将思想品德、学习成果、实践创新、感恩回报等几方面内容简单机械地罗列成文,不得抄袭,标题要简练精确,集中反映中心思想,1800-2200 字。
(5)每个学生一个文件夹,国家奖学金命名规则为“国家奖学金-学院-学生姓名”,word 文档和照片命名同文件夹。
四、其它要求
奖助学金评审要严格依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和推荐;在学校审查阶段,对于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申请资格,相应奖助名额作废;严禁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评选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