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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5日作者:音乐学院 来源:音乐学院 编辑:李琳 供图:音乐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音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凯歌

副组长:郑山峰 杨辉

成 员:李平 罗晓霞闫贵李艳玲 姚垚樊丽朱亚楠全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的综合测评按照学年计算,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行为表现测评(10%),学业成绩测评(70%),公寓文化建设测评(10%),文体表现测评(5%),个人及社会实践能力测评(5%)五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评先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德育行为表现测评

第七条 德育行为表现测评占10%,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得分。

(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 德育行为表现测评成绩计算公式:

德育行为基础分为65分。本项累计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累计总分×10%为最终得分。

第九条 德育加减分细则

(一)奖励表彰

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3分;

2、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4分、3分;

3、获优秀团员、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4分、3分;

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2分;

5、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提供献血证),每次加2分,最多按2次计;

6、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加3—5分。

7、各项加分标准

以上中均为获奖等级制,均参照以下评分标准:

二级学院(院)

校(市)

省(厅)

国家(部)

一等奖

3

一等奖

4

一等奖

8

一等奖

10

二等奖

2

二等奖

3

二等奖

7

二等奖

8

三等奖

1

三等奖

2

三等奖

6

三等奖

6

优秀奖

0.5

优秀奖

1

优秀奖

5

优秀奖

5

(二)减分细则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含党、团组织会议)、班会、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减3分;

2、旷课者,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2分;

3、受校、院通报批评者减15分、7分;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者,德育行为表现测评为零分;

4、无故不参加不服从不响应班级通知及管理,给班级及学院工作带来滞后行为者,德育表现测评全部积分以零分计。

5、其他有损于学校或学院声誉的行为,酌情减分或以零分计。

第三章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条 学业成绩测评占70%, 学业成绩得分要求: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努力。

(二)能认真参加考试(含考试课、考查课,下同),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否则学业成绩为零分。

(三)所有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否则取消本项参评资格。

(四)校规校纪考试无违纪、不及格现象,否则取消本项参评资格。

(五)在校期间各类考试加分标准:

1、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分别加1分、1.5分;

2、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四级:合格以上者分别加1分、1.5分;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

学业成绩=个人平均成绩×70%

注:个人平均成绩:本学年个人所有考试成绩(100%)+非考试成绩(80%)总和除以考试科目数。

第四章 公寓文化建设测评

第十二条 公寓文化建设测评占10%,获此项基本分的条件是:能认真遵守《信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公寓文化建设测评计算公式:

公寓文化建设测评成绩基础分为65分。本项累计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累计总分×10%为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公寓文化建设测评加减分细则

(一)寝室长加1分;

(二)在公寓文化建设活动中,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优秀宿舍(优雅、和谐、文明)者,寝室长分别加3分、2分,成员分别加2分、1分;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1分、0.5分。

(三)每周《宿舍文明卫生检查简报》优秀寝室,寝室长加2分,成员每次加1分,不合格寝室,寝室长减3分,成员减2分,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达到公寓办设定取消条件可正常参评)。

(四)有以下行为者,公寓文化建设测评为零分。

1.使用酒精炉、大功率用电器等违禁物品,私接电线等(无责任人的视为宿舍共有物品);

2.未经批准私自晚归外宿者;

3.在学校公寓检查管理中被通报批评者,学院学校公寓检查管理中被通报批评2次者;

4.破坏公寓楼、教学楼等校园公共设施者。

第五章文体表现测评

文体表现测评占5%,得分的条件是:能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方面的集体活动,人际关系和谐。

第十四条文体表现测评计算公式:

文体表现测评成绩基础分为65分。本项累计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累计总分×5%为最终得分。

第十五条文体表现测评加分细则

(一)在国家级、省级、校级体育比赛中,破纪录者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前3名者分别加8分、7分、6分,获第4至第8名之间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参与但未获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

(二)积极参加省、校、院文艺活动,登台演出者,作品入选,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提交作品或通过初试者加1分。

(三)个人作品被校、市、省级采纳或转载,每件作品加6、8、12分,累计最多按5篇计。

(四)其它参加各类网络活动及文学艺术界八大协会外获得证书每张加1分,最多按3张计。

第十六条 文体测评减分细则

(一)凡无故不能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的文体活动者,每次减2分。

(二)无故不参加早操者每次减1分。

第六章 个人及社会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七条 个人及社会实践能力测评占5%,计算公式:

个人及社会实践能力测评成绩基础分为60分。本项累计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累计总分×5%为最终得分。

第十八条 个人及社会实践能力加分细则

(一)学生管理与服务(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

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下同)主席,加6—9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院学生会主席加5—8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学委会正副主席、院学生会副主席、班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4—6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团支书、学委会正副部长等,加3—5分;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及各班委员,加2—4分;

2、校报、广播站、学院各实践团队、及各职能部门学生服务团体负责人,加4—6分;成员加2—3分;

(各学生均按照所在组织综合表现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一般等级酌情加分,团体团队的要有加分阶梯,如果出现就高不就低,则本项加分作废)

3、积极参加学校、院组织的公益类、竞技类等活动,加2分、1分;

4、如一名学生担任多项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团委、院、班级共同考核,院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院、班级共同考核;

5、学生担任各类职务不满一年者,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成绩决定加分值,但各类加分上限应减半。

(二)科研成果、发表论文、作品参赛及学术性项目获奖等计分标准

1、科研成果获奖: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

2、发表论文:在一、二、三类刊物发表论文者,分别加15分、10分、8分;

注:一类刊物:被SSCI、SCI、EI、ISTP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二类刊物: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表、CSCD来源期刊、CSSCI收录期刊);三类刊物:公开发表的一般期刊。

3、作品参赛: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奖励者,分别加8-12分、5-9分、3-6分、0.5-2分;

4、学术性项目(含相关比赛、竞争、资格证书):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奖励者,分别加12分、8分、5分、3分、2分。

5、各项加分标准

以上为获奖等级制,(一)至(二)均参照以下评分标准:

二级学院(院)

校(市)

省(厅)

国家(部)

一等奖

2

一等奖

6

一等奖

9

一等奖

12

二等奖

1.5

二等奖

5

二等奖

8

二等奖

11

三等奖

1

三等奖

4

三等奖

7

三等奖

10

优秀奖

0.5

优秀奖

3

优秀奖

5

优秀奖

8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年限为评定奖学金所在的学年。各种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和文件为依据,前一学年综合测评表彰不在加分之列。凡所获奖项在本学年度(两年的九月之间)获得,且所获奖项证书尚未下发,仍视为有效,但应具备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参加外校竞(比)赛并获奖,参照校内相应等级比赛获奖加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该学年度有科目考试、考察不及格者,宿舍文明卫生检查简报中,出现不合格宿舍(其宿舍全体成员)、宿舍内发现或使用违规电器、受到校违纪处分及处分期内者,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评先资格,仍对其进行综合测评。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的程序是: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一人一档案袋,档案袋贴封面。由测评小组评议、核查,经辅导员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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